光華論壇

2026/08/20 中共強推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 反而傷害兩岸關係

中國大陸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,明列「組織、策劃、實施暴力恐怖活動、民族分裂活動或宗教極端活動」,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且於條文內為「對外長臂管轄設立法律依據」,引發軒然大波,不僅國際社會群起反對,臺灣民眾也多半持反感態度,反而傷害兩岸關係的長遠發展。
 
對於這部法律,中華民國政府率先公開強烈反對,認為無助於改善兩岸關係。歐盟、美國、澳洲及日本等國家也都公開質疑該法的合理性與適用性,認為不利於中共與各國的對等往來。
 
中共選擇7月1日施行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」並非即興式決定,而是政治考量的結果,因為當天剛好也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5週年紀念日。習近平重申「打擊臺獨分裂勢力、反對外部勢力干涉」,要堅定「推進祖國統一大業」。很顯然,中共從20年前針對臺灣的「反分裂國家法」,到今天的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」都以達成兩岸統一為最終目標。
 
這部法律序言明文提到,要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,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作為共同任務」。條文詳列所謂共同體意識的意識形態框架,包括教育、語言、出版、網路、宗教、少數民族及企業活動等。環顧全世界,這種包羅萬象的法律還真的找不到,每個中國大陸人民的一言一行都被無形網箝制。
追根究底,這部法律是為了服務中共政權,也為了習近平的延任做準備,目的就是要讓大陸人民相信,他是無可取代的中共最高領導人。中國大陸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田飛龍表示,「民族團結促進法彰顯了中共在民族團結、國家富強與文明延續的成就,體現了政治團結與國家秩序的制度實踐」。
 
然而,民族認同應該是自然生成、而不是政治力能干預。況且,當中共以強勢手段破壞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與文化時,或許能獲得表面和諧,實際上卻埋下衝突因子。就舉一例:雲南省納古鎮是回族之鄉,也是伊斯蘭文化重心,但當地政府卻強行拆除清真寺穹頂,強迫讓清真寺恢復中國式風格,以便將宗教「中國化」。
 
倘若中共真心尊重少數民族,怎可用公權力破壞回教徒的信仰中心?難道將清真寺改成「中國建築風格」,就能改變人民的宗教信仰?中共當局實在太小看人心了。
 
最為人詬病、也備受爭議的是帶有「長臂管轄權」意涵的條文。「民族團結促進法」第六十三條明文規定: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,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、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」。
中華民國陸委會、外交部、內政部及法務部等政府機關,一致公開表示,會結合友好民主國家共同反制這類的法律戰威脅,也將部分親近中共的國家進行風險評估,必要時公布旅外示警。
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表示,這部法律看起來是針對中國大陸境內少數民族,卻涉及境外,並提到要推進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,所以中共政府可能藉此作為法律基礎,演變成處理兩岸政治問題的法律依據。他警告,在這部法律之下,連支持臺灣維持現狀、支持中華民國繼續存在這樣的表態,都可能被套上「破壞民族團結」的罪名。一部以「團結」與「進步」命名的法律,讓任何公開表達政治立場都可能成為潛在罪狀。
 
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,臺灣是民主社會,人民有權批評政府與各政黨,當然也有權評論中共領導人,這樣的言論自由獲得憲法與法律保障。因此,該法等同警告臺灣人民不得「議論」習近平等中共高官,否則無論身在何處,都可能成為第六十三條的追訴對象。
 
況且,第六十三條「管轄對象」並非大陸公民,早已超越一般刑法屬地原則的管轄範圍。事實上,法律概念越抽象,執法裁量權就越大,當中共將此等裁量主張延伸到中國大陸之外,就構成跨境鎮壓與寒蟬效應的高風險。
 
簡單來說,你以為在海外批評中共就不會有事。然而,若有人偷偷舉報,當你回到中國大陸後,就可能成為違法嫌疑人。更嚴重的是,親友在國外發表反中共言論,其大陸家屬很可能害怕受累而要求對方自我審查言論。
 
中華民國政府國安官員統計,中共目前在全球53個國家設有102個「秘密警察站」監視或騷擾異議人士。他提醒,中共濫用「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」,試圖將海外反共人士透過非法手段綁架或強迫遣返,所以呼籲國際社會抵制這種殘暴、非文明的統治方式。
 
現代國家治理的演進趨勢證明,「善治」的效益遠高於「高壓體制」。執政者在面對結構複雜且多元的社會系統時,若仍試圖藉著「鬥爭」過程尋求統治合法性,或依賴非仁義、非文明的強制手段來加速一體化進程,在理論與實踐上皆與現代治理的規律相違背。
 
因此,一個越開放的國家與政權,才越有自信面對國際社會與各種挑戰,封閉自守只會讓自己日益衰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