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華論壇
2026/06/03 中共「民族團結法」違反國際法及基本人權
今年3月,中國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》(
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),預計7月1日正式實施。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特別表示,制訂該法的目的是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與向心力,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大理念轉化為國家意志,達成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。
該法針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,還有臺灣制訂專項條文,除了要求港澳地區應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、安全、發展利益」,更希望藉由兩岸交流融合「促進臺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、認同感、榮譽感,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,增強同屬中華民族、同是中國人的認識」。
也就是說,港澳市民不僅無法擺脫中共的管制,連中華民國國民都將是中共長臂管轄的對象。此舉非但嚴重違反國際法,更違背基本人權的保障。更離譜的是,民族認同與群體意識本該是個人自主意志,絕非政治力能干預或設限的,但許多條文的規定將屬於個人「國家或民族認同」強制轉化為「法律問題」,甚至帶有獨尊漢文化、矮化少數民族文化特色的同化意味,反而讓人認為中共計畫將「服從共產黨領導」當成所有民族認同的黏著劑。
再者,法案強調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」,意在透過法律手段強化對中華文化的認同,外界認為可能形成以漢文化為主體的文化框架,且法案也規定,學校教育應以普通話作為主要教學語言。然而,這樣的相關規定引發外界對少數民族語言與文化保護的憂慮,人權組織與部分評論者也認為,該法可能被用來強化同化政策,壓縮少數民族母語與文化權利的空間。
大家要知道,保護少數民族應該從尊重文化傳承、語言及歷史,而非藉由強迫非漢族人士學習漢語,從根拔除對少數民族的認同。反觀臺灣,中華民國政府肩負起保護少數民族的責任,除了一般學校學習課程外,更給予資源與經費讓年輕一代學習自己的文字語言,鼓勵學校、社會團體或個人參與,這才是保護少數民族應有的態度。
民族認同本來就屬於個人認同歸屬的自由,不該利用法律或政治力介入。世界上任何一個正常國家,都不會要求國人民族認同單一化,而是鼓勵多元文化發展與包容。
按人類歷史發展來看,民族興衰的重要因素在於多元化與包容性,決不是自我封閉或打壓異己,更不是為特定對象服務。中國人都津津樂道唐朝的貞觀之治,殊不知當時的長安是全世界最開放的城市,來自世界各地的不同族群得以和平相處,成為打造唐朝興盛的關鍵。一個封閉的國家或民族,或是以政治力強制的民族認同,是永遠不可能有光明前途的。